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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胜利与孟国良、王富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胜利,孟国良,王富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余胜利。被执行人孟国良。被执行人王富枝。本院在执行余胜利申请执行孟国良、王富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国良、王富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容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