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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理平、吕小明与被告吕宏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理平,吕小明,吕宏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98号原告(反诉被告)吕理平,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反诉被告)吕小明,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吕宏辉,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理平、吕小明与被告吕宏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吕宏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黎建平、田小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辉担任记录。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理平、吕小明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前,就属于父亲名下一套位于花炮大道8号禧和园小区7栋2单元3号房产,作好了安排,因被告没有住房,房产由被告继承,被告适当补偿原告各6万元。兄妹三人均同意该方案。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13年去世后,被告承诺补偿款会尽快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补偿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吕理平、吕小明补偿款各6万元,共计12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吕宏辉辩称并反诉称,原告的起诉基本属实,但是当时没有约定具体补偿数额,被告仅愿意补偿二原告各2万元。但被告要求房屋产权证为浏房权私字第0161**号房屋作为遗产由被告继承。原告吕理平、吕小明针对被告吕宏辉的反诉辩称,同意由被告吕宏辉继承该套房屋,前提是由被告补偿二原告各4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宏辉与原告吕理平、吕小明系亲兄妹关系,三人之父母吕玉祥,母亲肖美清先后于2004年3月13日、2013年1月23日去世,二人均无其他继承人。吕玉祥于1998年从浏阳市电力局购得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平水村7栋2单元2楼房屋(权证号:浏房权私字第0161**号)一套。吕玉祥在世时,其与肖美清夫妻二人就该房屋今后的继承与原、被告兄妹三人口头上进行了交待:房产由被告继承,被告给付二原告适当经济补偿。原、被告三人均同意该继承方式。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原告称为每人6万元,被告称为2万元。母亲肖美清过世后,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经济补偿亦未实际给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吕玉祥、肖美清夫妻二人生前对吕玉祥于1998年从浏阳市电力局购得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平水村7栋2单元2楼房屋(权证号:浏房权私字第0161**号)一套的遗嘱处分系口头形式遗嘱,虽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均得到全体继承人的原、被告认同,二原告亦以此作为其诉讼理由,故该房屋的归属可以吕玉祥、肖美清夫妻二人的口头遗嘱内容为据。故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平水村7栋2单元2楼房屋(权证号:浏房权私字第0161**号)一套应由被告吕宏辉继承。被告品宏辉应给予二原告适当经济补偿。二原告称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应给付二原告各6万元经济补偿,但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现被告认可应给付二原告各2万元经济补偿,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但从房子价值,结合考虑被告经济能力,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应给予二原告各3万元补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遗产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被告要求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平水村7栋2单元2楼房屋(权证号:浏房权私字第0161**号)一套由被告继承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于吕玉祥名下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平水村7栋2单元2楼房屋(权证号:浏房权私字第0161**号)一套归吕宏辉所有。吕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吕理平、吕小明遗产补偿款各3万元。二、驳回吕理平、吕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元,反诉费2525元,共计5225元,由吕宏辉负担5000元,由吕理平、吕小明共同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德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