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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旗涛与石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旗涛,石林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6278号原告:柳旗涛,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石林林,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柳旗涛诉被告石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林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笔共计51000元并支付利息207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关于利息明确为从每一笔借款转到被告账户之日起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和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2017年3月3日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6笔共计51000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原、被告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原告确认出借给被告的6笔借款分别是:1.金额7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7日,年化利率为24%;2.金额11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1日,年化利率为24%;3.金额9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22日,年化利率为24%;4.金额65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3日,年化利率为24%;5.金额75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4日,年化利率为24%;6.金额1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8日,年化利率为24%。原告柳旗涛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协议及转账记录各六份、用户注册信息一份。被告石林林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柳旗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石林林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柳旗涛诉被告石林林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会员。2017年3月3日,原告柳旗涛通过借贷宝平台与被告石林林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4天,自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7日,宽限期为一天,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宽限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柳旗涛向被告石林林转出借款7000元;2017年3月7日,原告柳旗涛通过借贷宝平台与被告石林林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1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4天,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1日,宽限期为一天,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宽限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柳旗涛向被告石林林转出借款11000元;2017年3月9日,原告柳旗涛通过借贷宝平台与被告石林林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9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3天,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22日,宽限期为一天,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宽限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柳旗涛向被告石林林转出借款9000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柳旗涛通过借贷宝平台与被告石林林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65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3天,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3日,宽限期为一天,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宽限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柳旗涛向被告石林林转出借款6500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柳旗涛通过借贷宝平台与被告石林林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75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4天,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4日,宽限期为一天,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宽限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柳旗涛向被告石林林转出借款7500元;2017年3月15日,原告柳旗涛通过借贷宝平台与被告石林林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3,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8日,宽限期为一天,借款人逾期还款,自宽限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原告柳旗涛向被告石林林转出借款10000元。上述六笔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石林林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柳旗涛与被告石林林在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贷宝平台上自愿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现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柳旗涛已向被告石林林支付借款,被告石林林应按期还款,被告石林林现已逾期,应按约定向原告柳旗涛支付利息。双方关于利率为年利率24%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柳旗涛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旗涛支付本金51000元及利息(利息:1.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年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按年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年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年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以本金7500元为基数按年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石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