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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志峰与榆次畅达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峰,榆次畅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4401号申请人韩志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榆次畅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龙湖街昌兴小区1号楼1-201户。法定代表人范华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志峰与被申请人榆次畅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韩志峰负担。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