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家友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嘉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家友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嘉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友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2,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绿地嘉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韶霖,男。再审申请人上海家友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友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嘉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嘉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家友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外人上海旭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创公司”)系绿地嘉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旭创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系绿地嘉定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故双方存在包租关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2012年9月22日案外人严某某、周某1、周某2与己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商铺权利人变更至己方名下,应视为己方取得了涉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商铺为三楼,因无通道通向该商铺,故目前无使用价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绿地嘉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不同意家友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严某某、周某1、周某2与绿地嘉定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与旭创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在旭创公司委托管理期间,其又将涉案商铺转让给家友房产公司,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家友房产公司与绿地嘉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旭创公司虽与绿地嘉定公司存有一定关联性,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绿地嘉定公司与购房人签订并履行涉案的《委托管理协议》。原审法院对家友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亦无不妥。综上,家友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家友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峰审判员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