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惠建宝、丁国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建宝,丁国营,岳天胜,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惠建宝,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丁国营,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岳天胜,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68号。法定代表人:邓朝升。本院在执行惠建宝、丁国营、岳天胜与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