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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惠建宝、丁国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建宝,丁国营,岳天胜,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惠建宝,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丁国营,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岳天胜,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执行人: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68号。法定代表人:邓朝升。本院在执行惠建宝、丁国营、岳天胜与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