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杨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负责人:张亮,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