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维与侯建炳、隆昌恒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维,侯建炳,隆昌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维,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伍瑞刚(特别授权),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申请执行人于维丈夫。被执行人侯建炳,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隆昌恒,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侯建炳、隆昌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建炳、隆昌恒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于维的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侯建炳、隆昌恒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隆昌恒的银行存款1942元,用于支付执行费772元及申请执行人于维垫付的保全费1170元;被执行人隆昌恒于2017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于维偿还借款50000元。经对被执行人侯建炳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建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建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智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