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李茂奇、蔡兴芹、彭娟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5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李茂奇,地址大连甘井子区。被执行人:蔡兴芹,地址大连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彭娟,地址开发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李茂奇、蔡兴芹、彭娟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54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茂奇、蔡兴芹、彭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