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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608号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伟,男,成年人。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长城��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