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同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258号之一被执行人胡同杰,农民。本院在执行胡同杰抢劫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同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胡同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胡同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同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