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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钟玉年与朱启俊、朱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年,朱启俊,朱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104号原告:钟玉年,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朱启红,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年与被告朱启俊、朱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玉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朱启红所有的浙D×××××号车辆,查封金额2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启红所有的浙D×××××号车辆。查封期间,被告朱启红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不得设定担保,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6日,查封金额2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 瑞人民陪审员 岑 玮人民陪审员 桑杨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