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范兴民、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兴民,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磊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范兴民,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3293-X。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鑫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宅科村,组织机构代码74397245-X。法定代表人李建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兴民与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磊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