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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英与被告张凌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英,张凌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93号原告宋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凌海,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理人张金龙,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张凌海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英与被告张凌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宋英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萤审 判 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