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英与被告张凌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英,张凌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93号原告宋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凌海,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理人张金龙,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张凌海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英与被告张凌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宋英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萤审 判 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