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启凤、合肥市亿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启凤,合肥市亿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40号申请人:李启凤,女,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长兴县。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合肥市亿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乡杨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BKF5G。申请人李启凤与被申请人合肥市亿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市亿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价值5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陈泽民所有的浙E×××××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肥市亿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皖A×××××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陈泽民所有的浙E×××××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启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