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宝书与刘显云刘洪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宝书,刘显云,刘洪顺,刘洪成,董成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781号原告齐宝书,男,生于1966年7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何远明,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显云,男,生于1954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洪顺,男,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洪成,男,生于1973年8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董成云,男,生于1963年9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原告齐宝书与被告刘显云、刘洪顺、刘洪成、董成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宝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笃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