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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生、张磊与被告宽城鸿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生,张磊,宽城鸿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720号原告:张宝生。原告:张磊。被告:宽城鸿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梁晓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宝生、张磊与被告宽城鸿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宝生、张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生、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40元。审 判 长  刘建贞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