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宗政、向家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政,向家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蒋宗政,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被执行人:向家奇,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宗政与被执行人向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蒋宗政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位于巴东县××西××坡社区××号的房屋系向静文与向家奇合伙修建,其中公路上二楼的房屋一套(面积145平方米)系向家奇所有。申请执行人蒋宗政与被执行人向家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家奇将其位于巴东县××西××坡社区××号公路上二楼的房屋一套(面积145平方米)作价22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蒋宗政执行款22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向家奇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9组庙西路159号公路上二楼的房屋一套(面积145平方米)作价22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蒋宗政执行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