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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602周具民与王成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具民,王成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具民,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霞,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上诉人周具民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6日向周具民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周具民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具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闻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