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辉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辉,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山亭区凫城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住枣庄市市中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被逮捕,2015年7月30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刘鑫、刘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辉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鲁04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党园园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