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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昌乐鑫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赵书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乐鑫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赵书会,禄劝钰明石材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鑫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淮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三和社区昌盛街与宝通街交叉口北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田万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会,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淮坊市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劝钰明石材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董家营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宁,系该厂经理。上诉人昌乐鑫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赵书会因与被上诉人禄劝钰明石材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16)云7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昌乐鑫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赵书会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昌乐鑫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赵书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