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耿振军与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振军,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耿振军,男,34岁,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路鑫居三号四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英,职务:经理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耿振军申请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耿振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8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耿振军于2017年5月25日以现科右前旗隆川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耿振军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