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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诗强诉被告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强,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037号原告王诗强,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刘贵春,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强诉被告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