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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静与王开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静,王开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主要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王开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李静向法院提交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系证明李静诉讼请求的关键证据,应给予对方充分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李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