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某1、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1,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1(曾用名:黎信邦),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2,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3,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4,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5,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6,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某1因与被上诉人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继承人黎华、招爱所有的位于南海区××××队的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297079号;南府集建字[89]第291079号)由黎某1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继承人依法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招爱(女,公民身份号码:),于2006年12月9日死亡,招爱的父母名字不详,均早于招爱死亡。被继承人黎华(曾用名:黎华生,男,公民身份号码:),于2009年12月25日死亡,黎华的父母名字不详,均早于黎华死亡。黎华与招爱是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黎某2、黎某5、黎某1、黎某3、黎某4、黎某6。涉案房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西三联四队,土地地籍号为0212066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南府集建字[89]第291079号,该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登记权属人均为黎华。黎某3、黎某4于2015年10月27日,黎某6于2015年10月29日,黎某5于2015年11月30日,各签署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其作为黎华、招爱的女儿、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自愿无条件的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2015年12月17日,黎某1以继承纠纷起诉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2016年1月18日,黎某1以双方自愿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案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及制作笔录。另,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的户口簿显示:黎某5文化程度是初中,黎某3、黎某4、黎某6的文化程度均是小学。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属人是黎华,属黎华与招爱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该二人均已去世,涉案房产属该二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黎华与招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其六名子女,六名子女对涉案房产各占六分之一的法定继承份额。黎某1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曾就上述遗产的处分立下口头遗嘱、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能举证证实,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亦不确认,黎某1请求多分遗产,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诉讼之前,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均已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但在本案庭审中,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均声称其签名时对《放弃继承声明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其此举实际上是对放弃继承反悔。经查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的户口簿,四人的文化程度并非文盲或半文盲,《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内容亦没有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范围,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并未就其反悔提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其反悔行为不予承认。因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对涉案房产放弃继承,故涉案房产应由黎某1与黎某2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黎华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洲夏西三联四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南府集建字[89]第291079号;地籍号:02120667}及其上盖建筑物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字第××号)的权属份额由黎某1与黎某2共同继承,黎某1与黎某2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各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相对方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二、驳回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黎某1已预交),由黎某1负担825元,黎某2负担825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黎某1,法院不另收退。黎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黎某1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黎华、招爱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西三联四队的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297079号;南府集建字[89]第291079号)由黎某1继承;2.一、二审诉讼费由黎某2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曲解了《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意思,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放弃继承的份额应由黎某1一人继承。当时是黎某1逐一上门拜访,才让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的,且签署时没有第三方在场,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放弃继承的本意也是其放弃的份额由黎某1继承。黎某2没有做任何努力,不应当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即使其享有继承权,所得份额也不应超过六分之一。二、一审法院欠缺最起码的生活常识,机械理解法律。黎某2××××年出生,结婚已40余年,现在儿孙满堂,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的情况也差不多,而黎某1是家里唯一男丁。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女儿出嫁后父母跟随儿子生活,并由儿子照顾父母晚年起居饮食直至送终。因此,黎华、招爱生前由黎某1照顾,黎某1作为其唯一生活经济来源并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在其死后应当继承其遗产。黎某1与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相安无事生活几十年,也是遵循此习俗。即使黎某1无法举出任何书面证据,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可以认定,与黎华、招爱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只有黎某1一个,黎某2根本未尽赡养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黎某2不应分得遗产,而黎某1可以多分遗产。三、一审法院忽略了涉案房屋建设资金的来源。涉案房屋于1987年兴建,当时黎某1已34岁,而黎华和招爱已六十多岁。结合各人的年龄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可以推定涉案房屋是黎某1在改革开放后自己赚钱兴建。由于未考虑到未来会有本案的继承纠纷产生,故借用了黎华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四、一审判决人为制造纷争,使本已各自成家、相安无事生活几十年的两家人起冲突,社会效果极差。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共同辩称,黎某1不顾亲情,多次以欺诈手段获取非法证据,欺骗除黎某2外的四姐妹,让其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试图侵吞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从未放弃继承财产,更不可能将法定可继承部分让与黎某1,即使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声明书》为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的真实本意,其上内容也没有显示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放弃的继承份额由黎某1单独继承。黎华、招爱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在父母生前皆有履行赡养义务,黎华、招爱与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的住所距离非常近,经常往来,感情甚笃,黎华、招爱生病期间亦由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床前床后照顾,黎连帮提出黎华、招爱生前仅由其一人赡养,没有证据且不符合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并不存在按照乡村习俗进行继承。黎连帮不顾亲情,不断辱骂黎某2,黎某2不堪忍受报警。黎某2认可一审法院判定的继承份额,但因其他无法得到继承份额的妹妹们家境困难,故黎某2请求二审法院将其所得的继承份额在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五人中平均分配(每人五分之一)。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黎某2自愿将其可得的继承份额在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五人中平均分配。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应当如何分割。首先,关于涉案房产的属性。涉案房产登记在黎华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产在黎华死后应属于其遗产。黎某1上诉主张该房产实际由其出资兴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确实存在儿子为父母养老送终的风俗习惯,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儿子不再是赡养父母的唯一主体。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正是针对该现象作出的制度安排。据此,在黎某1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黎华、招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时,一审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割遗产并无不当。至于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放弃继承份额的归属,因《放弃继承声明书》中仅载明“我自愿无条件的放弃继承”,并未注明其放弃的份额归黎某1,故即使《放弃继承声明书》是黎某1一一上门拜访所签,也不能当然认为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放弃继承的份额归黎某1。鉴于黎某2在二审期间明确其自愿将可得的继承份额在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五人中平均分配,本院确定涉案房产由黎某1、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共同继承,其中黎某1占1/2份额、黎某2占1/10份额、黎某3占1/10份额、黎某4占1/10份额、黎某5占1/10份额、黎某6占1/10份额。本案属于二审出现新事实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登记在黎华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洲夏西三联四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南府集建字[89]第291079号;地籍号:02120667}及其上盖建筑物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字第××号)的权属份额由黎某1与黎某2、黎某3、黎某4、黎某5、黎某6共同继承,其中黎某1占1/2份额、黎某2占1/10份额、黎某3占1/10份额、黎某4占1/10份额、黎某5占1/10份额、黎某6占1/10份额,各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相对方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黎某1负担825元,黎某2负担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黎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