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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冉云兰汪仁明与郑才兴望云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仁明,冉云兰,望云香,郑才兴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794号原告:汪仁明,男,生于1975年12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冉云兰,女,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波,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云香,女,生于1979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范忠平,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才兴,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殷建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仁明、冉云兰诉被告望云香、郑才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汪仁明、冉云兰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仁明、冉云兰撤回对被告望云香、郑才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玉奎审 判 员  王荣华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