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执459号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学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定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