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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执459号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学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定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