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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喜梅与黄聪、郭贝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梅,黄聪,郭贝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10号申请人:张喜梅。被申请人:黄聪。被申请人:郭贝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喜梅与被申请人黄聪、郭贝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喜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聪、郭贝贝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聪、郭贝贝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