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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啟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3刑更705号罪犯刘啟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刘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26日以该案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因需补充完善对罪犯刘啟军报请减刑的相关材料而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重庆市南川监狱处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