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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龚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犯盗窃罪、抢夺罪,2011年8月1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小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1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9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龚小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龚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龚小某及李小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西都银座西都巷16号5楼,采用工具开锁的方式,入户盗走被害人莫小某家中价值共计592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苹果6plus灰色手机各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龚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证人刘念某、彭国某的证言、被害人莫小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龚小某的供述及辩解、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视频侦查分析报告及对二被告人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龚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龚小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龚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舒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