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单华与钟方全、刘超、钟传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单华,钟方全,刘超,钟传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12号原告:朱单华,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方全,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刘超,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钟传容,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单华诉被告钟方全、刘超、钟传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单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方全、刘超、钟传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单华撤回对被告钟方全、刘超、钟传容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朱单华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