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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代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代谋,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代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代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代谋于2016年6月11日0时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搭载黄某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往冈州大道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会城葵湖一号销售中心门口路段时,与后方同向由刘娟驾驶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代谋、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后,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时,发现被告人黄代谋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黄代谋的酒精定量检测为272.78mg/100ml。经车辆类别判定,被告人黄代谋所驾驶的无号牌机动车类别属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代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抽血照片,被告人黄代谋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代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代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代谋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代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锦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敏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