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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李玉如、魏林忠、李桂英、陈月峰、李建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李玉如,魏林忠,李桂英,陈月峰,李建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7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立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海兵,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如,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魏林忠,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李桂英,女,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系被告魏林忠配偶。被告陈月峰,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李建凤,女,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系被告陈月峰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诉被告李玉如、魏林忠、李桂英、陈月峰、李建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15日,属同一联保小组的被告李玉如、魏林忠、陈月峰与原告分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共计贷款10万元,其中被告李玉如贷款2万元,被告魏林忠与陈月峰分别贷款4万元。合同到期后,五被告未还清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现原告无法提供五被告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五被告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明全人民陪审员  韩泽华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