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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恩忠与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郭家台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善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恩忠,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郭家台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善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932号原告:郭恩忠,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郭家台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管池林。被告:管善胜,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恩忠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郭家台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善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管善胜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管善胜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管善胜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恩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49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