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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金龙、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龙,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龙,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被执行人: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尚军,公司经理。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泗庄镇北黄垡村东。本院在执行周金龙与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