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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国强、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国强,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国强,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号桥。法定代表人:米勇,董事长。上诉人佟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5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国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佟国强于1995年至2007年在天津市溶剂厂(现已不存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买断;2016年办理特岗退休时找到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工公司,系天津市溶剂厂上级主管单位),发现佟国强的档案部分缺失,导致佟国强不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佟国强申请仲裁,未予受理。档案缺失,侵害了佟国强的民事权益,属于侵权范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渤海化工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佟国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补齐佟国强档案并为佟国强办理特岗退休。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佟国强要求渤海化工公司为其补齐档案材料及办理特岗退休手续,应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佟国强的起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佟国强主张渤海化工公司在保管及转出其档案过程中,将其档案中对单位不利的有毒有害工作的档案资料丢失,导致其不能办理特岗退休手续,故起诉要求渤海化工公司为其补齐档案材料并配合办理特岗退休手续。佟国强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51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靳淑敏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