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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启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赛格车圣导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启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赛格车圣导航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400号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启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50号院内第六栋3间商铺之一。法定代表人:冯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赣,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佛山市赛格车圣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十一层西北侧面。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文,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启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馨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赛格车圣导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赣、被告赛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东、钟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启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赛格公司履行《安装配套服务协议》及其宣传附件中的承诺,赔偿启馨公司因车辆丢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92274元;2.判令赛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启鑫公司是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与赛格公司签订了《赛格车圣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购买了赛格公司广告宣传单中产品型号为“赛福星”的车载导航安防产品及服务系统,每年按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服务费。赛格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启鑫公司出具的《GPS运营商产品安装证明》显示,启鑫公司名下牌号为粤F×××××凯美瑞小轿车已经安装了赛格公司提供的GPS系统,GPS处于正常服务状态。启鑫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下午5点38分与高慧刚签订了《启鑫租车单》,高慧刚留下的联系电话为135××××8676。高慧刚向启鑫公司租赁粤F×××××凯美瑞小轿车,租期三天,缴纳了租车押金8000元,租车费用1110元,之后,高慧刚将车辆开走使用。高慧刚将所承租的车辆开走后,启鑫公司通过赛格公司提供的GPS定位系统随时监测着车辆的行驶轨迹,到18点47分的时候,赛格公司的系统提示该车辆超速,启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徽伟多次拔打高慧刚留下的联系电话,但是高慧刚均不予接听,然后立即和赛格公司的客服联系,赛格公司表示会密切监控该车。启鑫公司于3月28日晚22点59分致电赛格公司的客服,要求客服查清该车的状况,23点06分,赛格公司告知启鑫公司该车处于撤防状态,客服还表示会安排附近分公司人员前往勘察。3月29日凌晨零点40分,赛格公司告知车辆不在系统定位的位置上。赛格公司于3月29日再次告知启鑫公司,其已开召紧急会议商讨此次丢车的善后工作,赛格公司明确告知启鑫公司需等待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和启鑫公司商讨此次丢车的善后事宜。启鑫公司于4月2日前往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新华派出所报警,接警警官告知需多等三天,如果丢失车辆还是未能找到,就可以正式立案。赛格公司于4月5日向启鑫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丢失车辆的系统定位信息,启鑫公司于4月6日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此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启鑫公司要求赛格公司按其广告宣传单上的承诺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损失,但赛格公司仅愿意赔偿一台G**(含年费),价值大概2000余元。韶关市物价局接受新华派出所的委托,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丢失车辆的价值为92274元。启鑫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赛格车圣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赛格公司应按照其“丢车必赔”的承诺赔偿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启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赛格公司辩称,赛格公司已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供GPS的后续服务,启鑫公司要求赛格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4年6月26日,赛格公司与启馨公司签订《赛格车圣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约定赛格公司以1900元一台的价格为启鑫公司车辆安装GPS产品,产品具有定位监控、防盗报警、电池欠压、断油断电、抢劫报警的功能。此外,安装GPS产品后,赛格公司需要为启鑫公司提供网上车辆调度、车辆定位、位置查询、紧急报警等服务。2015年1月4日,经双方确认,赛格公司为启馨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FX**等车辆安装了GPS产品。合同签订后,赛格公司为启鑫公司提供服务。2016年3月26日,启馨公司来电称涉案粤FX**车辆形迹异常,希望赛格公司密切关注车牌号为粤F×××××车辆的情况,赛格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已密切关注粤F×××××车辆的行车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启馨公司。涉案车牌号为粤F×××××的车辆遗失前,其安装的GPS均在正常运作,启馨公司也通过GPS了解到粤F×××××车辆的行车轨迹,实际掌握车辆的动态状况。赛格公司在启馨公司反映涉案车辆存在形迹异常状态后,已经密切关注涉案车辆的情况,并将车辆的状态及时反馈给启馨公司,事后启馨公司也根据GPS产品和赛格公司提供的数据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因此,赛格公司已经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而非如启馨公司所称未尽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赛格车圣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已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至于启馨公司所称“丢车必赔”的承诺,因启馨公司并未购买该项合同所约定的后续服务内容,也就是说,关于此项协议,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该约定的内容并非赛格公司的法定义务,就启馨公司的该项请求,其内容已经超出赛格公司的义务。粤F×××××汽车丢失事件中,赛格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双方合同提供了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过失的情况,启馨公司要求赛格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启馨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启鑫公司经了解赛格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后,决定为其用于出租的小轿车安装GPS定位产品。赛格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中《安装价目表》载明:产品型号赛福星;销售价3888元/套;服务费98元/月;基本功能包括24小时定位跟踪、紧急报警、近距离遥控报警(选配)、开门报警、点火报警、电池电压过低报警、遥控设/撤防、远程断油/电(因车型而定)、车辆状态查询、GPS接收机故障提示、全国联网预警/接警/处警;增强功能包括选配遥控器或适配器、远程开/锁车门(因车型而定)、远程OBD检测(因车型而定);增值服务包括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车圣宝典/车圣助手(手机APP)、微信查车、紧急医疗求援服务等。2014年6月10日,启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徽伟填写一份《赛格车圣业务受理表》,安装产品的车辆为一台粤F×××××凯美瑞银色小轿车;产品功能包括定位寻踪、紧急报警、遥控设/撤防、非法开门报警、非法点火报警、电池电压过低报警、遥控断油/断电、全国联网预/接/处警服务、遥控锁车门;服务费为840元每年。还载明:“本人(申请人)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真实、有效,本人已详细阅读《赛格车圣入网服务协议》条款,贵公司亦已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了免除贵公司责任的条款,本人愿意接受并遵守入网服务协议的条款。”《赛格车圣入网服务协议》第20条约定:“本系统只能增加车辆的安全系数,并不能确保万无一失,因车辆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动等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车辆丢失和损毁,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司仅被动为客户车辆提供断油、电服务,相关服务需客户事前充分对服务中心授权或服务中心在接到警方通知后,全力配合警方行动方能提供,对客户事前没有充分对服务中心授权对其车辆执行断油、电措施而造成车辆丢失的,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第21条约定:“客户理解并接受,公司不承担赛格车圣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项下的保险责任,相关保险责任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4年6月24日,启馨公司与赛格公司签订一份《赛格车圣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约定安装产品的名称为赛格车圣TGS20,产品功能包括定位监控、防盗报警、电池欠压、断油断电、抢劫报警,产品的价格为1900元/台,次年服务费为每年每台8**元,赛格车圣是指赛格公司生产的安装于机动车上含有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电子设备。2015年1月4日,赛格公司向启鑫公司出具一份《GPS运营商产品安装证明》,证明已为车主启鑫公司名下的粤F×××××等六台车安装了GPS定位系统,GPS处于正常服务状态,其中粤F×××××车的安装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启馨公司按期向赛格公司交纳粤F×××××等车的服务费。2016年3月26日,一名为“高慧刚”的承租人持假身份证、驾驶证到启馨公司租用车辆,经协商,确定租用粤F×××××车,租期为自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9日。当日晚上20:15,冯徽伟发现承租人取走的粤F×××××车存在异常,于是用粤F×××××车的GPS客户端呼叫赛格公司客服中心(0757-66880033),客服中心及时联系了冯徽伟(137××××9340),双方的通话录音如下:“中心:您好,冯先生,赛格收到粤F×××××紧急报警,请问是不是本人在用?客户一联:是的,我有一台粤F×××××你隔几分钟要留意这台车的位置,可能有问题。中心:是什么问题?客户一联:因为给电话客户一直不接听,麻烦每隔十分钟去查询一下。中心:建议他经常去查询,因为中心车辆比较多,不能做到时刻查询。客户一联:要求查位置。中心:核实密码成功,车辆时速5公里左右在清远市万家福购物广场。客户一联:好的,谢谢。”除了这一通电话外,双方在2016年3月28日还有五通电话、2016年3月29日还有七通电话。此后,由于粤F×××××车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承租人,启馨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新华派出所报警。报警后,新华派出所委托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粤F×××××车的价格进行认定,该中心认定车辆价格92274元。赛格公司提供的车辆实时定位信息、车辆状态,客户通过手机装载的客户端可以自行查询。根据粤F×××××车的GPS定位记录,赛格公司曾于2016年3月26日18:47起多次发出超速报警的信息,并持续发送了车辆位置信息,赛格公司最后获取车辆位置的时间是2016年3月27日16:41,位于广清高速公路新屋43米附近。启馨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18:47左右收到超速报警信息后,曾试图联系承租人,但承租人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如前所述,冯徽伟紧急呼叫了客服中心,要求客服中心密切关注车辆状态。诉讼期间,启馨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佛山市赛格车圣导航有限公司GPS终端录音系统设备内存储的2016年3月26日至29日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启馨公司明确要求赛格公司对粤F×××××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供了其手机137××××9340的通话记录。本院经审查另行通知不予准许其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启鑫公司为粤F×××××车提供服务的范围;二、赛格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一、关于启鑫公司为粤F×××××车提供服务的范围问题。根据赛格公司的宣传资料,粤F×××××车安装的赛福星GPS定位产品功能包括三个板块,即基本功能、增强功能和增值服务,因此,客户是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服务功能进行选择的。而启馨公司在填写《赛格车圣业务受理表》时,对GPS产品服务的功能种类作了明确的选择,仅包括定位寻踪、紧急报警、遥控断油/断电等基本功能,并未选择购买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等增值服务。根据《赛格车圣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第21条的约定,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是赛格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一项险种。因此,赛格公司为粤F×××××车提供的仅是基本功能项下的服务,FQX177车被案外人骗取后,启鑫公司以赛格公司应提供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为由,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此外,赛格公司的宣传资料中的“参加‘双保计划’,享受‘丢车必赔’”仅是一种广告用语,并非一种承诺,应当根据车辆损失的原因,结合提供服务的范围考察应否赔偿损失。二、关于赛格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案外人租用粤F×××××车时,该车安装的GPS定位服务一直处于正常状态,启鑫公司也正是通过赛格公司发送的定位信息、车辆状态信息才发现车辆存在异常现象。但启鑫公司发现异常现象后,并未果断采取措施,仅在2016年3月26日向客服中心呼叫一次,要求密切关注车辆的状况。客服中心接到电话后,告知可以提供相关信息,但也明确要求启鑫公司自行关注车辆运行的情况。作为提供车辆定位服务的企业来说,作出这一回复并无不当,赛格公司确实无法判断车辆是否被案外人盗取,也无法自行作出是否需要断油、断电的决定。而且,《赛格车圣入网服务协议》第20条也明确约定,赛格公司仅被动为客户提供断油断电服务,采取断油断电措施应当事前取得客户的充分授权。从2016年3月26日18:47发现异常至2016年3月27日16:41车辆最后失联,长达20几个小时,启鑫公司只进行了一次电话沟通,始终未向赛格公司发出断油、断电的指令。车辆最后失联,无法定位到位置信息,显然也是人为破坏了车载GPS定位设备造成的。因此,粤F×××××车的丢失,完全是启鑫公司怠于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赛格公司提供的GPS定位服务并无不当,符合合同约定。综上所述,赛格公司按协议提供了正常的服务,启馨公司要求赛格公司赔偿车辆丢失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启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启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