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得过与刘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过,刘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77号原告:刘得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大杰,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得过与被告刘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得过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得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得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帅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