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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与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晓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安。经理。上诉人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