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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375号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高新区。负责人:经营者冯中朝,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系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住高新区。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义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岩,男,1988年2月9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