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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于逸与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逸,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于逸,男,汉族,1995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明珠大道182号5-403室。法定代表人:葛宇亮。申请执行人于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劳人仲案字(2017)第4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于逸本金46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扬中市新风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审理过程中,本案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2执30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