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元兴与吴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兴,吴方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419号原告:黄元兴,女,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吴方元,男,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黄元兴与被告吴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元兴以现在诉争房产还未登记在吴方元名下,本案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方元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黄元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元兴承担。审判员  欧显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梦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