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先亮与许长来、吴长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先亮,许长来,吴长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333号原告:汪先亮,男,195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许长来,男,1967年11月9日生,住鲁山县。被告:吴长瑜,女,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汪先亮与被告许长来、吴长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汪先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先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恒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