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严洪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闵运宽、闵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洪得,闵志勇,闵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193号申请人严洪得,男,汉族。被执行人闵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闵运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洪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闵运宽、闵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闵志勇、闵运宽名下银行存款53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晁震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