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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杰与刘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刘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884号原告朱杰,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9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汤国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群,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8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刘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28300元(已预交10000元),由原告朱杰承担。审 判 长 李 锦 存人民陪审员 王 当 丽人民陪审员 亢 先 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泽一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