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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贵州黔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某公司与申请人方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一、本案标的额为10160元;被执行人2017年5月给付申请人2050元,2017年11月给付2050元,2018年5月给付3030元,2018年11月给付3030元;二、申请执行费52元由被执行人贵州黔西某公司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4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