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晓春与胡明、夏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春,胡明,夏继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07号原告:赵晓春,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夏继发(胡明之夫),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赵晓春与被告胡明、夏继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晓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晓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晓春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