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恒与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恒,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41号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被告: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谷永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鹏,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苑巷9号。经营者:谷永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鹏,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恒与被告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梁恒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恒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梁恒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