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景春、商美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春,商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28号申请人王景春,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商美琴,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申请人王景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524.3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美琴银行存款170524.3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春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