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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桂容与陈敏霞、饶瑶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容,陈敏霞,饶瑶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008号原告:马桂容,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霞,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饶瑶浮,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原告马桂容与被告陈敏霞、饶瑶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煜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陈敏霞向原告偿还14508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饶瑶浮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南海区大沥镇平地国际牛仔城G座41号经营店名为锋景纺织的店铺,商户没有注册登记。两被告与原告素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两被告供货,但两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2016年3月15日,被告陈敏霞出具承诺书,确认欠款325087元,并承诺每月至少偿还20000元,至2016年底还清。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在2016年年底还清款项,仅偿还180000元,尚欠145087元未还。被告饶瑶浮与被告陈敏霞是夫妻关系,且两被告共同经营创立民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尚未注册,无论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共同经营的关系,两被告均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陈敏霞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承诺函,确认欠原告货款325087元,并约定每月至少还款20000元,至年底还清。出具承诺函后,两被告累计向原告归还180000元,至今尚欠145087元。另,庭审结束后,两被告到庭并陈述,承诺书是陈敏霞本人签名,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并共同经营创利民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陈敏霞欠款145087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归还款项超过18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陈敏霞支付14508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是夫妻,并且共同经营,两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饶瑶浮对本案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敏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马桂容支付145087元及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饶瑶浮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1600.8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60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